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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针对广西北流市辖区一宗事实清楚的土地纠纷长达八年未能处理解决的反映 [打印本页]

作者: 九姑娘    时间: 2022-2-28 10:19
标题: 针对广西北流市辖区一宗事实清楚的土地纠纷长达八年未能处理解决的反映
  ----针对广西北流市辖区一宗事实清楚的土地纠纷长达八年未能处理解决的反映

  投诉人:庞耀树,广西北流市新圩镇梧村村民。联系电话:13977546638

  投诉的事实与理由投诉人庞耀树为北流市内一宗事实清楚的土地使用权错误登记纠纷的受害人,该案经过长达八年的马拉松官司,至今尚未能有效处理解决。当职能部门对该案作出纠错、更正的北不动产发[2020]6号决定书后,庞毅(现任玉林市福绵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用歪曲事实的手段向北流市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庞毅利用其权力与行政复议办的办案人员说情,最终导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的北不动产发[2020]6号决定书被撤销。同时,北流市行政复议办在办理该案的行政复议过程中,未依法通知投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剥夺了投诉人参加该案行政复议的权利。可见庞毅等人背后的“保护伞”权力之强之大,实令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投诉人无可奈何。万不得已,只好继续向上级机关投诉,具体事实情况如下:庞耀树与庞瑞声的亲属庞毅等人的土地纠纷,经过长达八年漫长的诉讼和处理后仍未能处理解决,最根本的结症在哪里?无非就是庞毅等人坚持认为: (一)庞耀树和庞瑞声两人合伙开办新圩树声酒坊。 (二)1995年9月,庞耀树和庞瑞声为了扩大酒坊生产规模,向新圩镇政府申请审批建设用地约1.1亩。有1998年7月28日编号N02299968和编号N02299967的罚没收款收据及以庞瑞声名义对406平方米的土地缴纳1218元的管理费的收据佐证。(三)庞瑞声已合法取得783.75㎡的土地使用权,其所持的证书是1991年已办理旧土地证和1995年政府审批的土地合办而来的。其中的430.38㎡土地使用权是“以罚代批”合法取得。(四) 庞耀树的46号证和庞瑞声的46号证四至界址清楚,两个宗地图所登记的土地没有重叠情形。三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已经认定。然而,庞毅等人的主张均站不住脚,事实和理由均不充分。第一,从现有的工商登记等,以及容山酒厂老员工梁德寿、梁洪彬,大米商曹俊峰、酒饼商陈家平,包工头赵德进等多个证人证实,只有庞宗深酒坊和广西北流市容山酒厂,新圩镇从无“树声酒坊”。第二,庞耀树是在1997年初向北流市新圩镇申请“容山酒厂“和养猪场的规模,非1995年申请,而且是庞耀树自己一人,并没有与庞瑞声(已于1996年2月病故)一起。“以罚代批”虽有一份是庞瑞声之名,但都是庞耀树缴的费用。更甚, 1.1亩(733.3㎡)的集体土地是从承包户卢萍处得来,是庞耀树个人支付了23000元费用。特别是,庞耀树在卢萍原承包土地上建房307㎡、围墙28.2米,大门1座等建筑物、栽种一排共6株棕榈树,从建好到2013年7月发生纠纷时间长达十七年余,庞瑞声生前及庞毅等人从无提出过异议。第三、1995年尚未申请扩大酒厂规模,根本不可能获得土地也不可能有审批。庞瑞声于1997年1月15日取得北集建(1997)字第06080904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用地面积为783.75㎡,建筑占地面积为359.6㎡,经实地丈量的实际用地面积353.37㎡, 其中430.38平方米应为错误登记。第四、曲解三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尽管北流市政府北政决[2014]2号决定被撤销,但生效判决、裁定、决定最终认定了“土地行政登记发证错误,依土地登记管理规定,只有更正、吊销、注销的处置方式,无撤销方式”,所以北流市不动产登记局北不动产发〔2020]6号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虽然法院经审理查明,北流市政府提供不出庞耀树46号证和庞瑞声46号证的土地登记档案,但经过政府、土地部门的调查取证、听证等程序,已证实了庞瑞声46号证所登记的用地面积783.75㎡,其中有合法权属来源凭证的土地使用权只有353.37㎡,其余的430.38㎡无合法权属来源。且庞瑞声46号证中的宗地图的绘图员、检查员无签字和填写时间。庞瑞声46号证登记错误,是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的,该原因不能作为发现登记错误后却不能依法更正登记的理由。此外,庞瑞声于1996年2月病故,1997年1月15日仍获发46号证,且该证证号和庞耀树46号证证号完全相同,亦是需要更正登记的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发现作出的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具有自我纠错的法定职权。至于自我纠错行为是否合法,则应当看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理由是否合法、正当,并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再且,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应予以撤销或更正。据此,北流市不动产登记局在有确凿证据证实原行政行为错误的情况下,作出北不动产发〔2020]6号决定,属于依法自我纠错!但却被行政复议机关任意撤销,这完全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任性执法的恶果。其背后是权力在充当“保护伞”。保护了庞毅等人一方的不法利益。而损害了投诉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该案行政复议机关任性执法严重亵渎法律,损害了法律的神圣和权威,其办案人员完全丧失了最起码的正义和良知。今天的中国已经全面进入了法治社会的新时代,而该案却有爱好玩弄权术之人利用权力肆虐干扰该案,导致该案长达八年之诉讼而不决,这是法治社会和文明城市绝对不能容忍的,我们期待上级有关监管部门和新闻媒体主持正义,彻查该案滥用权力者,并给予他们应有的惩戒,以保护投诉者的合法权益,还社会之公平与正义。

  反映人:庞耀树

  202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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