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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应当摆事实讲法理平息舆论之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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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 17:33: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济南中院应当摆事实讲法理平息舆论之潮

  作者:郑义

  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一则恳求济南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启动“院长发现”审判程序,再审华鲁大酒店与山东合丰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纠纷一案的新闻。

  新闻中,该案诉讼代理人、济南知名法律工作者党明德列举了大量证据事实,称济南中院的一法官,采用无效的政府批复文件等方式,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和判决,让合丰公司涉嫌以空手套白狼的手段,“合法”吞并济南华鲁大酒店,给华鲁大酒店负责人庄福进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当事人庄福进接手华鲁大酒店,花钱又出力,背了一身债务,最后两手空空。万般无奈,只好在网上鸣冤叫屈,恳请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倒霉的庄福进称:请求再审,不是要求法律要朝自己偏斜,而是盼望能依法作出公正裁决。重证据讲事实的判决结果,他都信服。

  一个酒店的管理者,对酒店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有一天突然莫名其妙地发现酒店不属于自己,这样的“天外飞祸”,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接受。自己管理的酒店和酒店所属土地,慢慢成为别人的财产,被蚕食为他人之物,并且是通过“合法手段”,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夺财之人钻了法律空子,手段之阴巧令人瞠目结舌。

  在庄福进看来,该案判决就好像自己花钱买来放在家里用来煮饭的高压锅,有一天有人拿出一张盖着红印章的纸来,称这个高压锅是他家的把高压锅拿走。若这样的荒唐居然真有其事,这样的判决结果也真实存在,这就显失律法应当正义的公理。当事人一急之下,到处申诉,就也在情理之中了。

  笔者发现,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知名法律工作者在网上实名列举证据,明确表示法院判决引用的是无效的政府批复文件,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案就应该引起重视。要知道,一个法律工作者敢于在网上实名举报,这就不会是给自己找麻烦的贸然行动,按照常理,一定是经过查阅文件后的深思熟虑,找到了相关支持自己观点的法律条款,才会采取在网上公开申请再审的行为。

  2019年,国家就施行了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对法院的监督主体最少有三个方面的规定: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第九条);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第十条);三,人民群众的监督,条文的相关表述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一条)。

  看来,当事人因为感觉法院判决明显不公平,并且自己又有相关证据,案件当事者到网上呼吁申请再审,还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要不是捏造事实,舆论监督也是监督的一种形式,相关部门应当虚心接受,走好网上群众路线。济南中院面对网上舆论的质疑之声,就不能充耳不闻,听之任之。济南中院的领导,也应当拿出态度,对案件重新审视审查,以杜绝错案的发生,以彰显法律的尊严和应有的公平公正。

  当然,网上舆论的一面之词,也不能断定法官判决有误,因为任何判决都要基于法理。但当事群众在网上呼吁,又能找到相关证据支持其观点,相关当事法官、法院领导假如还不理不睬,不闻不问,就显得理亏被动,缺乏担当精神。唯有直面网上群众质疑,或对合理合法的判决做好解释工作,或对有问题的判决及时再审修正,才能让双方当事人信服,平息网络舆论之潮,维护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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