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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熙吉冤假错案申诉20多年未纠正 最高权威机关给出了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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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8 23:19: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是湖南嘉禾胡熙吉杀人案被告人胡熙吉的申诉代理人刘泓君律师,从2004年之后就一直在研究一个问题,为什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张玉环案等这么多显而易见的冤假错案,被告人持续不停的申诉20多年都不能纠正,张玉环600多份《申诉状》如同石沉大海。通过对胡熙吉案的申诉过程,我得到了最高权威机关的明确答复,现在分享给大家,仅供冤假错案受害人和代理人参考。

  2021年11月22日下午16时许,本人陪同被告人胡熙吉的次子胡久柏向第一巡3号接待室递交申诉材料时,遭到该庭寇秉辉的违法推诿,其不予接受申诉材料的四个理由令人震惊:

  第一、这样的案件在哪个时代太多了,用现在的法律规定来衡量几乎没有一个是正确的,所以不能用现在的法律规定来衡量20年前的案件是否正确。第一巡回法庭设立至今已经接收到类似案件一千三百多起,只有一个案件的确是什么证据都没有就判了,所以不能不纠正。

  第二、像这个案子中,胡熙吉、李胜周都做过有罪供述,如果被告人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这些有罪供述是因为刑讯逼供产生的,那么这样的案子即便是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只要有口供就能够认定犯罪事实成立,所以这样的案子不可能再审。

  第三、既然是案子从检察院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时就已经被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了还要递交到法院起诉,这是检察院搞错了,你们应该去找检察院,向最高法院申诉不是必须途径,既然是检察院搞错了,你们还是去找检察院吧。

  第四、关于检察院与法院认定的死者的死亡时间与法医尸检推定的死亡时间相差3个小时以上的问题,寇秉辉法官直接说:“法医的鉴定不能作为认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证据,我们从来不以这些东西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此前纠正的张玉环案有报道称其在27年当中寄出600多份《申诉材料》都石沉大海,通过第一巡寇秉辉的话我们不能看出端倪,一个第一巡就收到一千三百多个无期死刑案的《申诉材料》,全国有多少?而且只有连刑讯逼供的有罪供述都没有的案子才能够重审,由此可见被害人要想让冤案复审势比登天还难!

  

  (审查批捕时被嘉禾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卷补侦  后被湖南高院指示作出有罪判决)

  一、关于胡熙吉案:认定胡熙吉有罪的两个证据

  一个是第一现场和移尸途中血迹,二个就是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

  (一)所谓的第一现场和移尸途中血迹,在湖南嘉禾公安局副局长李本忠带队到胡熙吉家侦查取证时就已经当场证实是胡熙吉家母狗流撒的月经,而且当时还用材料纸擦看了,在场的不止是数名侦查人员,还有村民。而这些血迹在之后送到中山大学检验“全部检材(一至十一号检材)均未检见有人血迹”,且血迹只存在与胡熙吉家的房前屋后不到20米范围内,距离抛尸现场有百米之远。

  (二)所谓的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胡熙吉被连续五天五夜刑讯逼供甚至被打到昏迷数小时也没有招供。胡熙吉的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自己杜撰后让胡熙吉签字的产物,因为胡熙吉除了勉强会写自己的名字之外根本就不认得字。而李胜周被打的惨叫声不仅是胡熙吉听到了,而在郴州中级法院一审作出的139号《刑事判决书》第7页清楚的记载着“李胜周进监房后两次自杀未遂”,经过代理律师刘泓君向李胜周核实“在看守所的时候,被打的受不了才想不开,93年是几份记不起来了”,公安局打人的事实李胜周当庭有陈述,在第二号卷第38、40页的《庭审笔录》中有记载着李胜周和胡熙吉被公安机关殴打的陈述。第一巡要求被告提供刑讯逼供的证据,作为身陷牢笼的被告是无法取得的。

  (三)根据1993年的办案程序规定,凡事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证言和证据都应当收集入卷,但是胡熙吉、李胜周没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证据在1994年4月9日深夜被检察官过雷雷将“胡熙吉、李胜周故意杀人一案的案件材料(包括侦查卷、检察卷)全部被盗。”实际上‘被盗’的材料只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证言,而对被告不利的材料,不仅胡熙吉、李胜周的有罪供述有复印件,而且还有17份是原件。其中还有14份是手写原件。选择性丢失有利于被告人的案卷事实清楚,且故意栽赃陷害无辜善良农民的性质极其恶劣。

  (四)本案认定被害人死亡时间存疑也无法排除。嘉禾县公安局法医尸检证明死者胃内容物外形完整,死者系饭后一小时左右死亡,结合死者父亲证言死者在2点吃午饭推定死亡时间最迟在4点之前,而检察机关起诉书认为是‘六时许’、法院认定是‘七时许’,都与‘四时许’隔着二小时以上,任何人在饭后四小时都不能“胃内容物外形完整”。因此,尸检结论与认定的被害人死亡时间之间存在无法解释排除的矛盾。而第一巡寇炳辉却说:“法医的鉴定不能作为认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证据,我们从来不以这些东西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郴州市中级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卷)

  二、本案从审查批捕到起诉一直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一)本案早在嘉禾县公安局向嘉禾县检察院报请批捕时,就被该院于1993年10月1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卷。在郴州市检察院的《请示报告》第6页中也承认:“胡熙吉没有作案时间,经查也有人证实,”,在1996年5月24日郴州中院给郴州检察院的《退卷函》中也依然认为:“两被告翻供后,无其他证据证实是胡熙吉、李胜周作的案。”。起诉后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卷,之后又因为各方面压力两次作出有罪判决。继而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23日、1998年9月8日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湖南省高级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二)根据郴州市检察院1996年上报给省、市政法委的《请示报告》第7页记载:“这些问题,公安机关在侦查预审阶段一直就存在,而且未能解决。现在时过境迁,继续补充侦查已丧失了条件,无法解决。”。既然在1996年就已经丧失里补充证据的条件,之后再无证据补充,湖南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也就不可能再有新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后的有罪判决也必然是枉法裁判。

  (三)在舆论压力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2000年11月1日书面建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请省政法委联合办公室讨论,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熙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胜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请抓紧结案。”。

  因此,本案的有罪判决不是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作出的,而是根据湖南省政法委领导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作出的。

  三、关于当时的法律是否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的问题

  本案的生效判决的是在2001年12月6日作出的,即使不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的法定原则,根据旧法的规定,认定胡熙吉、李胜周有罪也违法!

  以下的法律法规条文中清楚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不仅是在1996年3月17日实行的《刑事诉讼法》四十三条、1998.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一条有规定,而且早在198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已经有规定。

  而且“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就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已经规定。

  四、最高检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和张玉环杀人案改判无罪判决书

  (一)最高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杀妻案(检例第25号)

  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事实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本案已经改判无罪!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现场存在的2枚指纹不是于英生及其家人所留,但侦查机关并未将该情况写入检验报告。

  2、原审判决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而于英生在侦查阶段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供述前后矛盾。

  3、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被害人阴道提取的精子也不是于英生的精子,因此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二)最高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1992年12月25日,陈满杀人案(检例第26号

  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已经改判无罪!

  1、原审裁判认定陈满具有作案时间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陈满于1992年12月25日19时许,在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房间持刀将钟某杀死。根据证人杨某春、刘某生、章某胜的证言,能够证实在当日19时左右陈满仍在宁屯大厦,...。

  2、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部分重要证据未经依法查证属实。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实施杀人、放火行为的主要证据,除陈满有罪供述为直接证据外,.....均不能证实犯罪行为系陈满所为。

  3、陈满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在疑问。陈满在侦查阶段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且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存在矛盾。

  (三)1993年张玉环杀人案(2019)赣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无罪的理由:

  1、在案物证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张玉环所为。

  2、原审认定被害人张振荣将张玉环手背抓伤出血,缺乏证据证明。

  3、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缺乏痕迹物证证明。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张玉环哥哥的房间是第一作案现场。

  4、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

  通过以上案例可见,胡熙吉杀人案和于英生、陈满、张玉环杀人案,同样是发生在1992、1993、1996年期间,同样是被刑讯逼供作出过有罪供述,同样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同样证据存疑,同样适用相同的法律,同样发生是中国的领土范围内,根据指导案例和‘同案同判’原则,胡熙吉案也应当改判无罪!

  五、党的十 八 大以来中 央领导对于冤假错案特别关注

  党的十 八 大以来,以习 近 平同志为核心的党 中 央对纠正冤假错案给予了特殊关注。习 近 平总书记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上公开发布的文章中不乏《亮剑冤假错案 发现一起 纠正一起》、《人民法院纠正冤假错案:勇于担当 有错必纠》、《坚决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和《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冤假错案 捍卫公平正义》等关于纠正冤假错案问题的文章。

  第一巡的法官,作为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的公职人员,代表的是党和国家,他的话代表最高司法权威。所以,这是国家权威机关对于冤假错案给出的明确态度。

  习 近 平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如同总书记所说,冤假错案给每一个受害被告人的家庭带来的灾难是毁灭性的,从冤假错案发生之日起,这个家庭就在倾其所有为亲人伸冤,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这一辈子只做这一件事,胡熙吉的三个子女也在倾其所有为父母伸冤。

  当公平正义闭上眼睛 当执法司法和监督者丧失法律信仰 等于宣告法律死亡了!

  被告人胡熙吉的代理人:刘泓君

  2022年元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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